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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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法规明录表

序号 名称 备注
1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
2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1997年10月22日
3 关于贯彻《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烟台政发[1998]73号1998年7月6日
4 《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价[2004]2号2004年4月1日
5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5月25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管理规定
为保证用户居家安全、生活舒适,根据省、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住宅区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管理规定。
        一、用户在进住之前,必须向物业公司及相关供应单位提出申请,办好有关合同与手续后,方可使用水、电、气、暖,并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与监督。
        二、用户在搬迁、装修或使用过程中,若对自家有关管线作出必要的更改或移动时,请先向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批擅自更改或移动管线,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将由用户承担。
        三、若用户有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家的水表、电表读数不准确,可向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咨询,或提出修理要求及校验、更换的申请。若认为电表容量满足不了需要增容时,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交纳增容费后,方可批准实施增容。
        四、用户在使用水、电、气、暖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规范操作,厨房、浴室应安装良好的通风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与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联系。
        五、用户要教育自己孩子,不要随意搬动或拆卸有关设备设施。
        六、切勿在煤气灶燃烧时离开住宅,做到人走火熄,烹饪完毕随手关闭户内灶燃烧总阀。经常检查煤气软管,及时更换有问题的煤气管。
        七、用户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管理规定或拒绝物业公司水电及有关部门检查,不采纳安全用水、供电、供气、采暖建议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水、供电、供气、采暖系统及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
        八、私自接用公共用水、公共用电,擅自改动、接用供气、供暖管道或绕越计量表用水、用电、用气的,当场给予停水、停电、停气及停止供暖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于经济处罚。

消防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全体用户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山东省和烟台市消防管理规定,特制定消防管理规定。
        一、消防管理工作要贯切“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楼梯走道和出口要保持畅通无阻,用户不准占用和临时堆放物品。消防通道上禁止停放车辆。
        三、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牌和事故照明设施,严禁挪用、迁移、遮盖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汽油、香蕉水的各种易燃、易爆、放射性核剧毒物品。
        五、严禁在住宅区内位置烧纸钱、烧香拜佛。
        六、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和乱拉、乱接临时用电。
        七、用户装修,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用于办公和商业用途的装修面积超过50平方米须报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施工完毕后,须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该物业。
        八、敷设煤气管道的房间不准用作卧室。
        九、用户在使用物业时,尽量避免烧焊等动火作业,如确有需要,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具有上岗证人员在管理人员监护下方可作业。
        十、严禁用户擅自接用煤气及更改、拆除供气管道及设施,做到烧煮完毕立即关闭煤气阀门,不准在无人情况下使用煤气。
        十一、物业公司因消防管理需要对各单位巡视检查,用户应积配合,提供方便,不准无理据绝和阻挠。
        十二、发现煤气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泄漏区域内不要使用电话报警,不要开关电闸阀。
        十三、发现火警或火灾时应立即通知物业公司或拨火警电话“119”求救。迅速关闭电器开关煤气阀,组织人员疏散,并尽量扑救初期火险。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确保住宅区的整洁、优雅、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物业公司按照颁布的有关法令和市、区关于公共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住宅区的卫生清运及消杀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积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营造人人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气。 
        二、用户须使用统一标准垃圾袋,每天将垃圾袋封口后放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垃圾箱内。垃圾实行分类存放,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的垃圾按指定分别投入,不准随地倾倒垃圾或将垃圾、杂物弃到门口、走廊、楼道、屋面、平台等处。
        三、不准从楼上往下抛洒固体或液体物品,不准将污水、茶渍、颜料等泼洒、滴漏在走廊、楼梯、马路等公共场所。
        四、不准随地丢弃果皮、烟头、杂物、不准随地吐痰和香口胶,不准随地大小便。用户要教育自家小孩爱护环境、讲究卫生。小孩随地大小便、乱涂、乱画追究家长责任。
        五、不准将茶渣、布屑、塑料袋(纸)、垃圾等杂物投入厕所和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下水管道堵塞、损坏或导致其他用户损失的,用户应付全部责任。 
        六、不准在户外或可见位置乱设立广告牌,乱张贴标语、广告、启事、对联、字画等,不准在商城区及楼宇内公共场所及物体涂画、张贴、刻划、丢弃物品,不准在公共场地、树木之间搭架、拉绳晾晒衣物,违者应负全部清洁和清理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不准搭建各类违章建筑。用户装修,不准将建筑材料堆放公共场所,装修完毕,应立即清除装修垃圾和多余废料,不准将垃圾和废料弃于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废弃的花盆、家具等非生活、非办公垃圾及时自行清理出住宅区。
        八、不准无证或违规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

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为将住宅区创建成优美、整洁、舒适、安全的住宅区,特制定精神文明建设公约,望用户遵照执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遵守住宅区各项管理制度、规定。
        二、积支持社区建设,参与社区服务,开展健康、向上、科学、文明的社区文化活动,自觉抵制反、反人民、反科学的邪教活动和思潮。
        三、提倡尊老爱幼、互敬互助,和睦相处,营造祥和、融洽的居住生活氛围。
        四、创造和维护住宅区优良的治安环境,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积配合公安机关反对和打击“黄、赌、毒”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维护住宅区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住宅区整洁;不乱扔杂物、不乱倒垃圾、不随地吐香口胶,不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不乱排防空调水。
        六、维护住宅区美观和安宁,不乱搭建、不乱挂贴,不乱停放车辆,不再商城内鸣笛、播放高音乐曲、高声喧哗。
        七、维护住宅区园林绿化,不损坏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地。
        八、维护住宅区的设备设施,不损坏市政,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照明等设备设施。
        九、配合管理人员正常的管理与服务,积诚意地提出批评意见,为住宅区的管理工作出谋划策。

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为搞好住宅区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保持住宅区生态环境,特制定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一、住宅区内绿化的花草、树木园林建筑小品等,属住宅区公用设施组成部分,其更新、改造和完善工程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将按烟台市绿化达标要求管理区内园林绿化。 
        二、物业公司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活动,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业主用户的共识,形成良好风气,自觉爱护区内“一草一木”。 
        三、住宅区住户是园林绿化的享用人,有权利和义务爱护、管理本区园林绿化,严禁下列破坏生态环境、妨害绿化的行为:
        1.损毁园林绿化。 
        2.占用绿化地段。
        3.践踏绿化草地、林带。
        4.攀折花木、毁损涂污园林小品。
        5.车辆在绿化带上行驶,碰坏绿篱和栅栏。
        6.在绿化区内堆放物品,设置广告招牌。
        7.在花木、雕塑小品上拉绳晾晒衣物。
        8.在绿化地上倾倒垃圾,抛洒杂物。

凡属上述行为,均按烟台市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烟台市相关规定,凡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作如下处罚:
1.园林绿化损毁赔偿价目表:
类别 规格 单位 赔偿金额(元)
损伤 死亡 迁移
落叶乔木胸径 5cm(含)以内5-10cm(含)
10-15 cm(含)
10-50
50-90
90-150
100
200
300
30
40
50
15cm以内,每增加2,赔偿费增加一倍
落叶灌木冠径 5cm(含)以内5-80cm(含)
80-100cm(含)
从(墩) 10-30
30-60
60-100
50
100
150
30
40
50
100cm以内,每增加5cm,,赔偿费增加20元
常绿树高度 100cm(含)以内100-150cm(含)
150-200cm(含)
200-250cm(含)
250-300cm(含)
10-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50
100
150
200
250
10
25
50
80
120
300cm以内,每增加20,赔偿费增加一倍
常绿灌木冠径 30cm(含)以内30-50cm(含)
50-100cm(含)
球(墩) 3-5
5-20
20-50
10
25
60
1
5
10
100cm以内,每增加5cm,赔偿费增加一倍
掐花摘果 牡丹、芍药、月季 、菊花、大丽华、一串红等木本茶花卉果实


5
5
5-10
3-15
   
绿篱 每损伤1cm,赔偿费100-200元,死亡费增加一倍
草坪 每损伤1M2,赔偿费40元,死亡费增加一倍
挖土 每在绿地、绿带内挖土、破坏地被1M2,赔偿费80元
临时占用绿地 每占用1M2/年M2,150-200元

2.注:(1)、损伤:指对树木根、干、冠造成损伤(包括断根、破皮、折枝、歪斜等),尚不至于死亡的,其赔偿标准。
①损伤树皮:5平方厘米(含)以下,按损伤费半价赔偿;三分之一以上,全价赔偿。
②损伤树皮:5平方厘米(含)以下,按损伤费三分之一赔偿;5平方厘米至30平方厘米(含)半价赔偿;30平方厘米以上,全价赔偿。
③损伤树冠、侧枝半价赔偿,损伤树冠主枝,全价赔偿。
④歪斜:树干与地面垂直角度大于80度角(含)以内,半价赔偿;小于80度角,全价赔偿。
(2)、死亡:指对树木的根、干、冠造成损失而致死的,非植树季节移栽按死亡赔偿。
(3)伐移:因建筑施工等,经申请批准,也按本表赔偿,主干道路上的树木、花草和珍贵树木增加1-3倍。
(4)、撞坏栏栅,每公尺罚款150元。
(5)对在绿化地带晾晒衣物,被褥者,有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辱骂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送交司法机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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