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
        一、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二、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管理,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应积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工作。
        四、 业主或使用人应积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
        五、 业主或使用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六、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使用人。业户或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七、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或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 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妨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有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
        九、 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 明白并承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或保险关系。
        十一、 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损坏、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户外安装、拉接各类天线、管线、树立各类物体。
        9、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乱停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1、聚众喧哗、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或业主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七、其他事项
        1、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各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物业管理公司将运用法律程序追究责任者责任;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或业主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市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 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公共资金、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拒绝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将运用法律程序追究违约者责任。
        3、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4、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或区物业管理部门调解,或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十八、本业主公约一式两份,业主和物业公司各执一份。
        十九、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十、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二十一、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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